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4版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4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通市内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大财务事项、人事变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修改、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做好审查工作后,按照内部民主程序,报理事会研究决议。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本会工作超过6个月的,党组织关系必须转入本会党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服务、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方面
1.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进行自律管理,监督职业行为;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4.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
5.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为准则、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6.其他与行业自律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维权方面
1.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3.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4.其他与行业维权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协调方面
1.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3.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人;
4.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
5.积极开展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6.其他与行业协调工作有关的事项。
(四)服务方面
1.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和会员单位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3.依法依规开展会员内部培训工作,完善人才培训机制;
4.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5.其他与行业服务工作有关的事项。
(五)交流方面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3.搭建国内国际交流平台,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借鉴先进做法,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4.组织参加国内国际会议和业务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5.其他与行业交流工作有关的事项。
(六)宣传方面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5.其他与行业宣传工作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方面
接受和办理行业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
4.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南通的代表处;
5.依法成立,从事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报会员单位;
(四)办理入会手续;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对涉及行业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行业讨论;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
(七)积极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大力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无故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 无故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 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
(二)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乐于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秘书处内设部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负责人中产生);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任职条件参考同级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由本会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选举产生;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无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情形;
(八)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九)秘书长需具有15年以上保险业或监管从业经验,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人选可以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名或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提名的人选,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出具推荐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申请变更登记,可确定一名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研究本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驻会办公,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专委会及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履行内部程序选出拟任负责人后,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后,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任何异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产险专业委员会、人身险专业委员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照护保险专业委员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的统一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业委员会和本会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专业委员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室和四个内设部门,并制定相应的部门职责和职务/岗位职责,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理顺工作机制。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7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