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21版)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收取标准如下:
入会当年免收年会费,不收取入会费。
保险公司年会费收取标准分为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保险公司会员、中介机构会员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会长(副会长)单位:7万元
理事(监事)单位:5万元
保险公司会员单位:2万元
中介机构会员单位:0.4万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出会费收缴通知。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账户,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开具会费发票。
第七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年度各项收支情况,协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条 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费不足时,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编制,经支委会审议,理事会研究,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同时报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