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服务协调    保险论坛    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产品的建议
创建时间:2021-10-28 07:56

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产品的建议

201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开发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地方财政补贴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2021年3月,人保财险江苏睢宁支公司以此条款承保了睢宁县秋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售鲜食玉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责任限额400.63万元。据称,该保险主要针对食品加工生产环节面临的风险而开发设计,不仅保障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同时将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纳入保障范围。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保险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保险责任有两大项内容,分别规定在条款第4条和第5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保险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二)不符合在农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因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的人身伤亡,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保险农产品存在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及天然毒素污染;(二)保险农产品存在农药、兽药污染;(三)保险农产品导致食源性人畜共患病、传染病;(四)保险农产品遭第三人恶意投毒;(五)保险农产品存在其他超过农产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的性质分析

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第4条保险责任所对应的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product guarantee insurance),亦称 “产品保证保险”,《保险术语》(GB/T36687--2018)3.8.6释义为:“以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未能达到其承诺的质量而须对产品进行修理、修改、更换等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赔偿范围包括:(1)更换、修理有质量问题产品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因产品无法使用而改用其他方式达到目的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根据法院判决或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入市场的产品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第4条保险责任所对应的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第5条保险责任所对应的是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保险术语》3.6.4释义为:“以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加工、经销和弃置产品或商品,或被保险人完成的工作,在承保区域内造成事故,导致使用、消费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第5条保险责任所对应的是产品责任保险。

因此,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混合保险。

三、保险产品名称宜反映所属险种

我国《保险法》第95条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两大类,其中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4类,没有名为“安全保险”品类。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10条规定:“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其中,括号中内容为可选要素……‘主要保险责任描述’由公司自定,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可使用险种名称……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中国保监会对具体险种命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11条规定:“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不能界定具体险种和明确近因归属的保险产品,其险种归属为其他。”

《保险术语》亦未收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一词。

四、保险产品应当厘清险种的关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2日颁发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6条规定:“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第8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相混合,没有厘清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关系。

五、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为非规范性保险名称,建议将其产品按产品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内容分拆为“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农产品责任保险”两个保险产品,以提高其适规性。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栏目导航